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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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