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90 年 05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行政院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籌設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 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三、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八、促進族群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國際客家事務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一人,襄理會務。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本處籌備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之。
本處置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專員、設計師、科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人事、會計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刪除)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主任 │ │ (一) │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 │ │ │人員兼任。 │├────┼───────┼───────┼─────────┤│副主任 │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暫以簡任第十三職││ │ │ │等辦理。 │├────┼───────┼───────┼─────────┤│籌備委員│ │ (二一-二七) │ │├────┼───────┼───────┼─────────┤│組長 │簡任 │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等辦理。 │├────┼───────┼───────┼─────────┤│副組長 │簡任 │ (三) │由專門委員兼任。 │├────┼───────┼───────┼─────────┤│專門委員│簡任 │ 三 │ │├────┼───────┼───────┼─────────┤│科長 │薦任 │ 四 │ │├────┼───────┼───────┼─────────┤│專員 │薦任 │ 八 │ │├────┼───────┼───────┼─────────┤│設計師 │薦任 │ 一 │ │├────┼───────┼───────┼─────────┤│科員 │委任或薦任 │ 六 │ │├────┼───────┼───────┼─────────┤│辦事員 │委任 │ 一 │ │├────┼───────┼───────┼─────────┤│書記 │委任 │ 一 │ │├─┬──┼───────┼───────┼─────────┤│人│主任│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事│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會│會計│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主任│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計│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合 計│ │三二 │ ││ │ │ (二五-二一)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客家人士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刪除)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