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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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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