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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9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市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辦理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五、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