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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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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