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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0 條

  1.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2. 2.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 3.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4. 4.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5. 5.因職務或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6. 6.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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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禁止媒體及任何人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2023 年修法擴大到個人轉發行為。

Q · 我在網路上轉發性騷擾爆料貼文,會違法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第 4 項,任何人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及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2023 年 7 月修法把規範對象從「媒體」擴大到「任何人」,因此在 Facebook、Threads、LINE 群組轉發已揭露被害人身分的貼文,也可能落入本條規範。例外只有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認為有必要兩種。

白話解讀

性騷擾案件爆出來時,社群媒體會先炸鍋。被害人的名字、職業、長相、學歷可能在 24 小時內傳遍整個網路。本條就是為了這種時刻存在的:媒體、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全部不准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足以識別身分」這幾個字範圍很寬:不只是姓名,連你的職稱、公司、住處特徵、家庭背景、長相截圖,只要組合起來能讓認識你的人認出來,都在禁止範圍。例外只有兩種: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認為有必要。最關鍵的是 2023 年那次大改:本條從原本只規範「媒體」擴大到「任何人」。意思是你在 Facebook、LINE 群組、Threads、Dcard 揭露被害人身分,也構成違法。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為被害人身分保護規範,禁止媒體與任何人報導、記載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所稱「足資識別身分」採組合判斷,職稱、公司、學歷、住居所特徵、影像等資訊組合後若可使認識被害人之人辨識身分,即在禁止範圍;例外限於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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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 Facebook 轉發一則爆料貼文,我也會違法嗎?

可能會。2023 年修法後本條第 4 項明文「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揭露被害人身分。轉發行為在解釋上會被認定為揭露,特別是當原貼文已揭露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轉發前先看貼文有沒有寫出姓名、職稱、公司、學校、長相、住處特徵,如果有就先停下來。

Q2我沒寫名字只寫某公司主管,算不算識別身分?

看組合。單獨寫某公司主管可能不算,但寫某公司主管加五十多歲女性加畢業於某大學加住信義區這種組合,認識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就構成足資識別身分。判斷標準不是陌生人能不能認出,是認識的人能不能認出。

Q3成年被害人同意我寫名字,我就可以寫了嗎?

原則上可以,但同意必須明確且針對特定揭露範圍,建議取得書面同意。若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者,其監護人也須同意;監護人若為行為人、嫌疑人或被告時,依第 3 項不得揭露。未成年被害人即使本人同意仍不得揭露身分。

Q4我轉發性騷擾爆料貼文會違法嗎?

可能會。2023 年修法後第 4 項規範任何人,轉發已揭露被害人身分的貼文也算揭露,先檢查有無姓名、職稱、公司、住處等資訊。

Q5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是什麼?

被害人身分保護規範,禁止媒體及任何人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2023 年修法擴大規範對象到任何人。

Q6什麼叫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採組合判斷,姓名、職稱、公司、學歷、住處特徵、影像等組合後若認識被害人之人能辨識,即屬之。

Q7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的例外有哪些?

兩種:成年被害人本人明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未成年人即使同意仍不得揭露。

Q8發現身分被揭露怎麼處理?

截圖存證 → 向平台申訴下架並引用第 4 項 → 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道歉 → 向主管機關檢舉 → 評估民事求償。

Q9怎麼向平台申訴下架最快?

申訴時直接引用本條第 4 項任何人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附截圖與網址,比一般檢舉處理速度更快。

Q10違反第 10 條會被罰多少錢?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 1 項或第 3 項,依第 26 條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6 萬至 60 萬元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對方揭露了我的身分?

保留貼文截圖、網址、發文時間與帳號,並標示哪些資訊組合後足以識別你的身分。

Q12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 vs 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保護差在哪?

兩者都禁揭露身分但分屬不同法律,性侵害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範,適用程序與罰則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24조(피해자의 신원과 사생활 비밀 누설 금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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