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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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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2. 2.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 3.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4. 4.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5. 5.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6. 6.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禁止媒體及任何人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2023 年修法擴大到個人轉發行為。

Q · 我在網路上轉發性騷擾爆料貼文,會違法嗎?

可能會,2023 年修法後任何人揭露被害人身分都受規範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第 4 項,任何人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及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2023 年 7 月修法把規範對象從「媒體」擴大到「任何人」,因此在 Facebook、Threads、LINE 群組轉發已揭露被害人身分的貼文,也可能落入本條規範。例外只有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認為有必要兩種。

深度解讀

性騷擾案件爆出來時,社群媒體會先炸鍋。被害人的名字、職業、長相、學歷可能在 24 小時內傳遍整個網路。本條就是為了這種時刻存在的:媒體、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全部不准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足以識別身分」這幾個字範圍很寬:不只是姓名,連你的職稱、公司、住處特徵、家庭背景、長相截圖,只要組合起來能讓認識你的人認出來,都在禁止範圍。例外只有兩種: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認為有必要。最關鍵的是 2023 年那次大改:本條從原本只規範「媒體」擴大到「任何人」。意思是你在 Facebook、LINE 群組、Threads、Dcard 揭露被害人身分,也構成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揭露名詞
  • 業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律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住居所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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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