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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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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僱用人、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2. 2.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3. 3.前二項規定於政府機關(構)、部隊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受僱人利用職務性騷擾他人,被害人勝訴執行回復名譽處分時,僱用人與學校應提供適當協助,但政府機關與部隊不適用。

Q · 性騷擾告贏了,公司不幫忙執行道歉處分怎麼辦?

公司有法定協助義務,可書面要求並申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一項,當加害人是利用職務之便性騷擾的受僱人或機構負責人,被害人勝訴後要執行回復名譽處分時,僱用人、機構有提供「適當協助」的法定義務,學校與訓練機構亦同。公司若怠於協助,書面要求並保留證據後可向勞動主管機關反映,怠於協助本身也可能成為雇主未善盡防治義務的證據。但第三項明文排除政府機關(構)與部隊,公務員被害人沒有這道協助保護傘。

深度解讀

你贏了官司,法官判加害人要登報道歉或在公司公布欄致歉。問題來了:他真的會去做嗎?如果他擺爛,公司會不會幫忙讓判決執行下去,還是反而暗中阻撓?本條給了答案:受僱人或機構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對他人性騷擾,當被害人勝訴後要執行回復名譽的處分時,雇主和機構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協助」。學校和教育訓練機構也一樣。但有一個關鍵例外:政府機關和部隊不適用。也就是說公務員被同事性騷擾並勝訴後,反而沒有單位協助義務這條保護傘。這個條文不是核心戰場,但它是被害人勝訴後不被孤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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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