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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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受僱人利用職務性騷擾他人,被害人勝訴執行回復名譽處分時,僱用人與學校應提供適當協助,但政府機關與部隊不適用。
Q · 性騷擾告贏了,公司不幫忙執行道歉處分怎麼辦?
公司有法定協助義務,可書面要求並申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一項,當加害人是利用職務之便性騷擾的受僱人或機構負責人,被害人勝訴後要執行回復名譽處分時,僱用人、機構有提供「適當協助」的法定義務,學校與訓練機構亦同。公司若怠於協助,書面要求並保留證據後可向勞動主管機關反映,怠於協助本身也可能成為雇主未善盡防治義務的證據。但第三項明文排除政府機關(構)與部隊,公務員被害人沒有這道協助保護傘。
深度解讀
你贏了官司,法官判加害人要登報道歉或在公司公布欄致歉。問題來了:他真的會去做嗎?如果他擺爛,公司會不會幫忙讓判決執行下去,還是反而暗中阻撓?本條給了答案:受僱人或機構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對他人性騷擾,當被害人勝訴後要執行回復名譽的處分時,雇主和機構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協助」。學校和教育訓練機構也一樣。但有一個關鍵例外:政府機關和部隊不適用。也就是說公務員被同事性騷擾並勝訴後,反而沒有單位協助義務這條保護傘。這個條文不是核心戰場,但它是被害人勝訴後不被孤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受僱人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回復名譽名詞
- 適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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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