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的1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在收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將診斷欄各項詳細填寫並保留一份副本,正本則應在三日內直接送交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經審核確定應不給付或需要變更原申請,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醫療機構,同時副本也需通知投保單位和被保險人。 根據同條例的2項,在診斷確定屬於本條例第20條第3款不給付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在診斷確定當天通知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并且在診斷確定後收取被保險人的住院診療費用。但如果診斷確定為法定傳染病的情況下,應由保險人支付確定前的診療費用。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