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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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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經審定為應不給付或變更原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醫療機構,並副知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2. 2.前項醫療機構於診斷確定為屬於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不給付之項目者,應於診斷確定之當日通知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並自診斷確定後向被保險人收取住院診療費用。但診斷確定為法定傳染病者,其確定前之診療費用應由保險人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的1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在收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將診斷欄各項詳細填寫並保留一份副本,正本則應在三日內直接送交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經審核確定應不給付或需要變更原申請,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醫療機構,同時副本也需通知投保單位和被保險人。 根據同條例的2項,在診斷確定屬於本條例第20條第3款不給付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在診斷確定當天通知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并且在診斷確定後收取被保險人的住院診療費用。但如果診斷確定為法定傳染病的情況下,應由保險人支付確定前的診療費用。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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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