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一 節 保險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保險人
-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
農監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人或農監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