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或農監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保險人或農監會在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相關文件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這意味著當保險人或農監會需要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相關的文件時,必須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這有助於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100年6月8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