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監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農業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農業委員會有責任定期檢查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的執行情況並編制報告,包括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和財務稽核。報告則必須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範例中,農業委員會可能會編寫一份季度業務監督報告,評估農民健康保險的執行情況,包括保險給付的處理、爭議解決的程序是否正確執行以及財務的稽核情況。此報告將被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供其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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