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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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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農業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農業委員會有責任定期檢查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的執行情況並編制報告,包括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和財務稽核。報告則必須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範例中,農業委員會可能會編寫一份季度業務監督報告,評估農民健康保險的執行情況,包括保險給付的處理、爭議解決的程序是否正確執行以及財務的稽核情況。此報告將被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供其查閱。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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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農監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