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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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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2. 2.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不同的書表報送給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農監會)備查。這些書表包括投保單位、投保人數、現金給付統計表、醫療給付統計表、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以及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要求保險人提供相關資料給農監會,以便監察農民健康保險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透過這些書表的報送,農監會可以確保保險人遵循法律要求,並有效管理保險給付和保險基金的運作。 例如,投保單位和投保人數的書表可以提供統計資料,了解有多少農民參加了農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統計表則可顯示不同醫療項目的給付情況,這些資料對於制定保險政策和預算非常重要。此外,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可以追蹤特約醫療機構的變化,以確保農民能夠順利就醫。 參考資料: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14&FLNO=3)

  • 主管機關名詞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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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