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1.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此條規定明確指出,在計算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間時,除了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外,應按照民法的規定進行計算。這意味著在確定保險期間時,應遵循民法規定的相關原則和規定。 2. 被保險人之年齡,依戶籍記載為準。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年齡應以其戶籍記載為準。這意味著在確定被保險人的年齡時,應以其戶籍記載的年齡為準。 範例: 例如,如果某位被保險人的戶籍記載出生日期是1980年1月1日,則依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被保險人的年齡應以1980年1月1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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