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特約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1條,保險人在審核保險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在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時,若有必要,可以向投保單位、特約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調查,以了解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的文件或資料。這條法條賦予了保險人或監理委員會在處理保險案件時的調查權利。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保險人或監理委員會可以要求投保單位、特約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被保險人相關文件或資料來協助審核或審議相關保險案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特約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
立法理由為確實核給保險給付,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及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有權於必要時,向投保單位及特約醫療機構等調查被保險人保險文件。
為確實核給保險給付,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及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有權於必要時,向投保單位及特約醫療機構等調查被保險人保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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