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二節 生育給付

§ 24–252

24
  1.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5
  1.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2.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