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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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2.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深度解讀
生育給付標準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的規定,生育給付標準的辦理方式如下: a. 分娩或早產的情況下,根據事故發生當月的投保金額,一次性給予三個月的給付金額。 b. 若為雙胞胎或更多胞胎的情況,可按比例增加給付金額。 2. 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的請領條件,則只能選擇其中一項請領。 3. 在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修正前分娩或早產的情況下,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範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的當月的投保金額為5000元,並且分娩了一個孩子,則他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次性獲得三個月的生育給付金額,該金額為5000 * 3 = 1500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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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