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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2.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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