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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6 條(傷病診療住院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申請診療。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2.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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