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7條規定了門診給付的範圍以及負擔比例。根據該條規定,門診給付範圍包括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等項目。被保險人需要自行負擔這些費用的百分之十,但最高負擔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不得超過該金額。 參考資料: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83)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立法理由為使各類保險給付標準趨於一致,有利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明定本保險之門診給付範圍。有關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之實施日期,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為使各類保險給付標準趨於一致,有利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明定本保險之門診給付範圍。有關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之實施日期,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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