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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7 條(門診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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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2. 2.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7條規定了門診給付的範圍以及負擔比例。根據該條規定,門診給付範圍包括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等項目。被保險人需要自行負擔這些費用的百分之十,但最高負擔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不得超過該金額。 參考資料: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83)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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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7 條規定:「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