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了住院診療給付的範圍和負擔比例。根據該條例,住院診療給付的範圍包括診察、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以及膳食費用(限定為三十日以內的半數)。被保險人需要自行負擔百分之五的費用,但最高負擔金額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限制。如果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級的病房,除了按照前述規定負擔外,超過農保病房費用的部分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第二項和前條第二項的實施日期和辦法需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sno=61A0001B00001B0001#/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sno=61A0001B00001B0001). - 農委會農業保險局 - 農民健康保險 (https://www.naif.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24). 舉例:一位被保險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療,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8條的規定,他需要負擔住院診察、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的費用的百分之五。如果他選擇住較高級別的病房,則超過農保病房費用的部分也由他自行負擔。這些規定必須在審議通過後才能生效。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以內之半數。 五、農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農保病房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保險之住院診療給付範圍。有關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之實施日期,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保險之住院診療給付範圍。有關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之實施日期,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