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8 條(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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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了住院診療給付的範圍和負擔比例。根據該條例,住院診療給付的範圍包括診察、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以及膳食費用(限定為三十日以內的半數)。被保險人需要自行負擔百分之五的費用,但最高負擔金額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限制。如果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級的病房,除了按照前述規定負擔外,超過農保病房費用的部分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第二項和前條第二項的實施日期和辦法需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sno=61A0001B00001B0001#/FLAW/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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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