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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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