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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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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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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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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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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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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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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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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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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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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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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身心障礙給付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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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喪葬津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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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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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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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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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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