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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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3 條規定的兩項內容如下: 1.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這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保險給付後必須在五年內行使請求權,否則請求權將消滅,即無法再要求保險給付。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根據這一項規定,如果在2019年12月7日修正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之前,已經開始行使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而尚未完成的時效,將從修正生效的日期開始計算,並將修正前和修正後的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範例:假設某農民在2019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請求權時效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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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