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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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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3 條規定的兩項內容如下: 1.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這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保險給付後必須在五年內行使請求權,否則請求權將消滅,即無法再要求保險給付。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根據這一項規定,如果在2019年12月7日修正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之前,已經開始行使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而尚未完成的時效,將從修正生效的日期開始計算,並將修正前和修正後的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範例:假設某農民在2019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請求權時效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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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3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