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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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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2. 2.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保險給付之核發者,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有應繳還而未繳還情事,保險人得自保險給付對象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的人在領取各種保險給付時,不得將其權利轉讓、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如果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保險給付並發現已領取的保險給付有應該退還但未退還的情況,保險人可以從保險給付對象應請領的保險給付中扣減該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需要領取殘廢給付,但後來保險人發現該被保險人擁有其他保險給付的權利,根據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扣除該被保險人已經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以確保該被保險人不會重複領取保險給付的金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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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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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經保險人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