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0 條(不予保險給付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一、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 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 三、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非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掛號費、證件費及醫療機構所無設備之診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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