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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9不合規定辦理加保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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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9條,如果投保單位為不符合規定的人辦理保險手續並領取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給付金額並取消該被保險人的資格。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某個農民非農會會員,但是農保單位卻為他辦理了保險手續並給付了保險金,根據該條例,保險人應該追還給付金額並取消該農民的保險資格。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780606 制定)

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加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606 制定)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加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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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9 條規定:「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