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9 條(不合規定辦理加保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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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9條,如果投保單位為不符合規定的人辦理保險手續並領取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給付金額並取消該被保險人的資格。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某個農民非農會會員,但是農保單位卻為他辦理了保險手續並給付了保險金,根據該條例,保險人應該追還給付金額並取消該農民的保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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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