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9條,如果投保單位為不符合規定的人辦理保險手續並領取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給付金額並取消該被保險人的資格。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某個農民非農會會員,但是農保單位卻為他辦理了保險手續並給付了保險金,根據該條例,保險人應該追還給付金額並取消該農民的保險資格。
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加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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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加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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