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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11236 號
要旨
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者,申請保險給付時經查明其會員資格已不符規定時如何處理
主旨
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者,申請保險給付時經查明其會員資格已不符規定,可否自其不符會員資格規定之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九二○○○八○○六號函。
二、查首揭疑義依來函說明四所述,業經 貴部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略以:「…,由勞保局函請農會地方主管機關請農會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如撤銷會員資格),並自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該決議並函送相關單位辦理有案。至於實務上多數相關機關未能依上開決議辦理,致對減少農保財務並無助益乙節,事屬執行層面問題,非涉法律適用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見。又農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有關以農會法第十二所定之農會會員為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之規定,有無修正之必要,事涉政策之決定,仍請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