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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8重複請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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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不得重複請領同一種保險給付。這意味著若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已經獲得了某種保險給付,則不能再次申請該種保險給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虛偽申請同一事故的重複給付。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農民在工作中受傷,導致手部殘廢。如果他已經申請並獲得了農民健康保險的手部殘廢給付,那麼即使他在同一事故之後又受到其他傷害,導致身體其他部位的殘廢,他就不能再次申請手部殘廢給付。這是因為同一種保險給付在同一事故中不得重複請領的限制。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8條 (91.06.26)

立法沿革 1

(0780606 制定)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以免重複保障,浪費資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606 制定)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以免重複保障,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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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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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8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