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8 條(重複請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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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不得重複請領同一種保險給付。這意味著若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已經獲得了某種保險給付,則不能再次申請該種保險給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虛偽申請同一事故的重複給付。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農民在工作中受傷,導致手部殘廢。如果他已經申請並獲得了農民健康保險的手部殘廢給付,那麼即使他在同一事故之後又受到其他傷害,導致身體其他部位的殘廢,他就不能再次申請手部殘廢給付。這是因為同一種保險給付在同一事故中不得重複請領的限制。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8條 (91.06.26)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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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