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7 條(保險效力停止後之特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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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7條,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害或疾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如果需要連續住院診療,則在一年內仍有資格獲得該保險的給付。另外,如果被保險人正在住院診療,而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以出院治療時,被保險人應立即出院。 舉例來說,如果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的一年後,被保險人仍然需要連續住院診療,則仍有資格獲得農民健康保險的給付。又或者,如果被保險人正在住院診療,但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以出院治療,則被保險人應立即出院。這些例子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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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