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7條,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害或疾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如果需要連續住院診療,則在一年內仍有資格獲得該保險的給付。另外,如果被保險人正在住院診療,而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以出院治療時,被保險人應立即出院。 舉例來說,如果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的一年後,被保險人仍然需要連續住院診療,則仍有資格獲得農民健康保險的給付。又或者,如果被保險人正在住院診療,但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以出院治療,則被保險人應立即出院。這些例子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立法理由為保障被保險人健康,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可享有診療權利,但以須繼續住院者為限,期間並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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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被保險人健康,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可享有診療權利,但以須繼續住院者為限,期間並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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