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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7保險效力停止後之特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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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7條,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害或疾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如果需要連續住院診療,則在一年內仍有資格獲得該保險的給付。另外,如果被保險人正在住院診療,而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以出院治療時,被保險人應立即出院。 舉例來說,如果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的一年後,被保險人仍然需要連續住院診療,則仍有資格獲得農民健康保險的給付。又或者,如果被保險人正在住院診療,但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以出院治療,則被保險人應立即出院。這些例子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780606 制定)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立法理由為保障被保險人健康,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可享有診療權利,但以須繼續住院者為限,期間並限一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606 制定)

為保障被保險人健康,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可享有診療權利,但以須繼續住院者為限,期間並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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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