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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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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6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的人都有權根據該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這意味著當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依法請領相關的保險給付。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範例中,具體情況未被說明,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80606 制定)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始得請領保險給付,以符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1101207 修正)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修文字。

  • 受益人名詞
(0780606 制定)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始得請領保險給付,以符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1101207 修正)

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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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6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