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6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的人都有權根據該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這意味著當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依法請領相關的保險給付。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範例中,具體情況未被說明,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始得請領保險給付,以符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修文字。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始得請領保險給付,以符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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