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5-1條(保險費之繳納期限)規定如下: 1. 這項法規表示,各級政府應該在與被保險人應繳納保險費的期限相同的時間內,支付根據第12條規定應負擔的保險費。 2. 如果各級政府未能按照前項規定的期限支付應負擔的保險費,則可以寬限30天。如果寬限期滿後仍然未支付,則從寬限期滿的第二天起,至完納前一天止,按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進行計算,並一併收取。 3. 如果各級政府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支付應負擔的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要求行政院從各相關機關的補助款中扣減或抵充未支付的金額,同時保險人也可以依法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5-1條,各級政府應在與被保險人應繳納保險費的期限相同的時間內支付相應的保險費。如果政府未能按時支付保險費,則可寬限30天,並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進行計算。如果政府仍未支付,則保險人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要求行政院扣減未支付的金額,同時保險人也可以依法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參考資料: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5-1條(保險費之繳納期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50006&FLNO=15-1 2. 行政院主計處「年收益利率」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25546&ctNode=11723&mp=1
各級政府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其繳納期限,與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繳納期限相同。 各級政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負擔之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各級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繳納期限,明定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繳納期限,以資明確,爰增列第一項。 三、現行規定對於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未按時繳納保險費者,均課以滯納金,惟對各級政府遲繳保險費,並未有任何規定。為使各級政府能如期撥付應負擔款項,爰增列第二項,以維制度之衡平性及本保險財務之健全。 四、為確保本保險保險費之收繳,參照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未依規定繳納應負擔保險費時,得自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爰增列第三項。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繳納期限,明定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繳納期限,以資明確,爰增列第一項。 三、現行規定對於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未按時繳納保險費者,均課以滯納金,惟對各級政府遲繳保險費,並未有任何規定。為使各級政府能如期撥付應負擔款項,爰增列第二項,以維制度之衡平性及本保險財務之健全。 四、為確保本保險保險費之收繳,參照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未依規定繳納應負擔保險費時,得自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爰增列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