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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2保險費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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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2. 2.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的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根據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的保險費分配方式明確規定了被保險人和政府的負擔比例。以最新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為例,被保險人需負擔百分之三十的保險費,而政府則需補助百分之七十的保險費。此外,政府補助的保險費在直轄市的負擔比例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這些規定對於農民健康保險的保費負擔和分配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立法沿革 2

(0780606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省負擔百分之二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分攤比例。

(0890526 修正)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省負擔部分,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80606 制定)

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分攤比例。

(08905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省負擔部分,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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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