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的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根據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的保險費分配方式明確規定了被保險人和政府的負擔比例。以最新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為例,被保險人需負擔百分之三十的保險費,而政府則需補助百分之七十的保險費。此外,政府補助的保險費在直轄市的負擔比例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這些規定對於農民健康保險的保費負擔和分配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省負擔百分之二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分攤比例。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省負擔部分,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分攤比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省負擔部分,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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