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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2 條(保險費之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2.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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