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1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訂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的月投保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並訂定了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二點五五。第二項則規定了月投保金額和保險費率的調整,這些調整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農民健康保險的收支情況、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來制定的,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1條的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這個金額的設定是基於多方面的考量,包括農民健康保險的收支情況、勞工每月基本工資、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和政府財政狀況等。這些因素會影響到保險的成本和農民的支付能力,因此需要綜合考慮後才能訂定適當的投保金額。 例如,如果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上升,代表物價水平提高,農民的生活成本也會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保金額不調整,農民可能會因為保險金額不足而無法應對生活費用的增加。因此,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1條的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上升時,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考慮調高月投保金額,以確保農民的保障水平不受影響。這個調整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等相關數據進行制定的,并需報請行政院核定。 總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1條對於農民的保險費率和投保金額的設定和調整,是根據多個因素綜合考慮而制定的,以確保農民的保障水平和支付能力的平衡。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保險以醫療保險為主,係屬短期給付,故為健全保險財務需要,擬採彈性費率,並為達收支平衡之效,採照委託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研究報告之建議,將純保險費率之範圍,定為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 二、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參照試辦經驗,明定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便於將來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將原第二項所定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移列第一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原金額之二倍,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為符現況,爰將本保險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二、因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為確保後續本保險財務之收支平衡,並發揮社會保險給付功能,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一、本保險以醫療保險為主,係屬短期給付,故為健全保險財務需要,擬採彈性費率,並為達收支平衡之效,採照委託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研究報告之建議,將純保險費率之範圍,定為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 二、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參照試辦經驗,明定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便於將來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
一、修正第一項: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將原第二項所定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移列第一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原金額之二倍,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為符現況,爰將本保險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二、因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為確保後續本保險財務之收支平衡,並發揮社會保險給付功能,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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