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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0投保年資之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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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0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這表示被保險人在退保之前所累積的保險年資可以被保留,並與重新參加保險時的保險年資合併計算。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被保險人能夠繼續享受之前的保險累積,且不因退保而損失相關資格或年資。例如,如果一個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已經有10年的保險年資,之後退保一段時間後又重新參加保險,那麼他重新參加保險時所累積的保險年資將會和之前的保險年資一起計算,以便在未來申請保險給付時享有更多的保障。

立法沿革 1

(0780606 制定)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立法理由本保險之醫療給付因有合格期間之限制,生育現金給付亦有年資之規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被保險人已加保年資予以保留,以利其給付之請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606 制定)

本保險之醫療給付因有合格期間之限制,生育現金給付亦有年資之規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被保險人已加保年資予以保留,以利其給付之請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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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0 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