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0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這表示被保險人在退保之前所累積的保險年資可以被保留,並與重新參加保險時的保險年資合併計算。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被保險人能夠繼續享受之前的保險累積,且不因退保而損失相關資格或年資。例如,如果一個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已經有10年的保險年資,之後退保一段時間後又重新參加保險,那麼他重新參加保險時所累積的保險年資將會和之前的保險年資一起計算,以便在未來申請保險給付時享有更多的保障。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立法理由本保險之醫療給付因有合格期間之限制,生育現金給付亦有年資之規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被保險人已加保年資予以保留,以利其給付之請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保險之醫療給付因有合格期間之限制,生育現金給付亦有年資之規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被保險人已加保年資予以保留,以利其給付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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