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0 條(投保年資之併計)
快速跳轉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0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這表示被保險人在退保之前所累積的保險年資可以被保留,並與重新參加保險時的保險年資合併計算。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被保險人能夠繼續享受之前的保險累積,且不因退保而損失相關資格或年資。例如,如果一個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已經有10年的保險年資,之後退保一段時間後又重新參加保險,那麼他重新參加保險時所累積的保險年資將會和之前的保險年資一起計算,以便在未來申請保險給付時享有更多的保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