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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9-1加退保申報表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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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2. 2.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1條規定了投保單位所送的加保、退保申報表的補正程序。根據該條的第1項,如果申報表中有姓名未填或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者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進行補正。而投保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翌日起的十天內進行補正。如果投保單位未按時進行補正,則視同未申報。 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投保單位妥善填寫申報表,並提供完整的資料,以確保農民健康保險的正確運作。投保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交完整的申報表,並按時進行補正,以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作為範例,假設一個投保單位在申報表中漏填了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1條的規定,保險人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投保單位補正這個資料。投保單位在接到通知的翌日起的十天內應該提供被保險人的正確出生年月日資料,以便保險人對其進行適當的處理。如果投保單位未按時補正,保險人將視之為未申報,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立法沿革 1

(0910531 增訂)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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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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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9-1 條規定:「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