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9-1 條(加退保申報表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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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 2.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1條規定了投保單位所送的加保、退保申報表的補正程序。根據該條的第1項,如果申報表中有姓名未填或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者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進行補正。而投保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翌日起的十天內進行補正。如果投保單位未按時進行補正,則視同未申報。 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投保單位妥善填寫申報表,並提供完整的資料,以確保農民健康保險的正確運作。投保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交完整的申報表,並按時進行補正,以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作為範例,假設一個投保單位在申報表中漏填了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1條的規定,保險人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投保單位補正這個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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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