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9 條(加保退保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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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條的規定,投保單位在審查農民的投保資格獲得通過後的當天,應該向保險人提供一份名單通知。保險的生效或終止日期,都應當從通知的當天開始計算。然而,如果投保單位在審查通過的當天沒有通知保險人的話,對於保險人根據本條例進行的給付,投保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的法規釋義,投保單位在農民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的審查通過後需要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的生效或終止日期從通知之日開始計算。如果投保單位沒有在審查通過當天通知保險人,則對於保險人的給付,投保單位需要負責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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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