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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3 條(保險費之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2. 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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