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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3 條(保險費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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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2. 2.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了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對於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應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交給投保單位,並且投保單位應在三十天內將收到的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此外,一旦保險費被繳納,原則上是不予退還的,除非是非因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歸責的事由所引起的情況除外。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3條,保險費的繳納是農民健康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要求之一。農民需要每年的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保險費送交給投保單位,而投保單位則有責任在三十日內將收到的保險費交付給保險人指定的金融機構。這樣一來,保險人就能及時收到農民的保險費,以保證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 舉個例子,假設小農李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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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3 條規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