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了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對於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應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交給投保單位,並且投保單位應在三十天內將收到的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此外,一旦保險費被繳納,原則上是不予退還的,除非是非因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歸責的事由所引起的情況除外。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3條,保險費的繳納是農民健康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要求之一。農民需要每年的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保險費送交給投保單位,而投保單位則有責任在三十日內將收到的保險費交付給保險人指定的金融機構。這樣一來,保險人就能及時收到農民的保險費,以保證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 舉個例子,假設小農李先生需要支付農民健康保險費。根據條例,他應該在五月底之前將保險費送到投保單位,例如農民協會。協會則有責任在三十天內將收到的保險費匯入保險人指定的銀行帳戶。這樣,李先生的保險費就能按時繳納並正確記錄在相關的帳戶裡。當然,如果有任何特殊情況導致他未能準時繳納保險費,應該及時與投保單位聯繫並解決問題,以免影響保險的有效性。 以上是根據該法律條文的理解和相關資料提供的解釋。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保險之保險費繳納,參照臺灣省第二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規定,配合農作物收穫期每年分二期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繳納,參照臺灣省第二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規定,配合農作物收穫期每年分二期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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