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3 條(保險費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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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 2.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了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對於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應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交給投保單位,並且投保單位應在三十天內將收到的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此外,一旦保險費被繳納,原則上是不予退還的,除非是非因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歸責的事由所引起的情況除外。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3條,保險費的繳納是農民健康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要求之一。農民需要每年的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保險費送交給投保單位,而投保單位則有責任在三十日內將收到的保險費交付給保險人指定的金融機構。這樣一來,保險人就能及時收到農民的保險費,以保證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 舉個例子,假設小農李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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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