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4 條(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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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的處置情形。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投保單位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可以得到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繳納者,從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要加徵其應納費額的百分之零點二作為滯納金。然而,滯納金的加徵額度不得超過應納費額的一倍。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在加徵滯納金之後的三十日仍未繳納,保險人應依法訴追其應繳交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在訴追之日起,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直至保險費及滯納金繳清。然而,如果被保險人已經繳納了投保單位應該繳納的部分保險費,則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而設立的,在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保費時,保險人可以透過加徵滯納金、訴追等手段來催繳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完納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訴追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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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