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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4 條(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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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2. 2.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交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的處置情形。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投保單位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可以得到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繳納者,從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要加徵其應納費額的百分之零點二作為滯納金。然而,滯納金的加徵額度不得超過應納費額的一倍。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在加徵滯納金之後的三十日仍未繳納,保險人應依法訴追其應繳交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在訴追之日起,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直至保險費及滯納金繳清。然而,如果被保險人已經繳納了投保單位應該繳納的部分保險費,則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而設立的,在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保費時,保險人可以透過加徵滯納金、訴追等手段來催繳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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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