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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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第15條第1項,如果被保險人未按照第13條第1項的規定繳納保險費,投保單位可以給予被保險人30天的寬限期。如果在逾期後仍未繳納,投保單位可以適用前一條第1項的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並將其轉給保險人。如果在加徵滯納金之後的30天仍未繳納,被保險人在請領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當暫時拒絕給付,直至保險費和滯納金全部繳清。 舉例:某農民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經過30天的寬限期和加徵滯納金仍未繳納,當該農民請領保險給付時,保險公司有權暫時拒絕給付,直到保險費和滯納金全部繳清。 2. 根據第15條第2項,如果被保險人在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經領取了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已領取的金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滯納金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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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