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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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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2. 2.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3. 3.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第五章之一規定之保險費或滯納金者,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第15條第1項,如果被保險人未按照第13條第1項的規定繳納保險費,投保單位可以給予被保險人30天的寬限期。如果在逾期後仍未繳納,投保單位可以適用前一條第1項的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並將其轉給保險人。如果在加徵滯納金之後的30天仍未繳納,被保險人在請領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當暫時拒絕給付,直至保險費和滯納金全部繳清。 舉例:某農民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經過30天的寬限期和加徵滯納金仍未繳納,當該農民請領保險給付時,保險公司有權暫時拒絕給付,直到保險費和滯納金全部繳清。 2. 根據第15條第2項,如果被保險人在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經領取了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已領取的金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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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5 條規定:「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