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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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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卡),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投保資格審查通過年月日。
  2. 2.前項名冊(卡),各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日起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投保單位在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時應備有被保險人名冊(或卡片),其中應記載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住址。另外,名冊(或卡片)上還應包括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格審查通過年月日。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日起保存這份名冊(或卡片)至少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農民A在2021年3月1日申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經過資格審查並通過,其被保險人資格審查通過年月日為2021年3月1日。投保單位應將A的相關資訊記錄在名冊(或卡片)上,包括A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住址。這份名冊(或卡片)應保存至少五年,即至少保存到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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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卡),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