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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之志工個人獎勵,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第七條之績優志工團隊獎勵,由本部每三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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