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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 一、銅牌獎:三千小時以上。 二、銀牌獎:五千小時以上。 三、金牌獎:八千小時以上。
  2. 本部頒給前項獎牌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每人每次以申請一種及頒給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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