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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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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將其表現優良之志願服務成績,依本法
第十九條第五項
規定,申請列入升學、就
業
之部分成績者,應依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
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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