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志工將其表現優良之志願服務成績,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列入升學、就之部分成績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