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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 一、成立滿三年。 二、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 三、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
  2. 績優志工團隊獎之得獎名額,由本部公告之。
  3. 獲頒第一項績優志工團隊獎者,六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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