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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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