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 十、車站:Station 。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 十五、溝: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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