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9

快速跳轉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 十、車站:Station 。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 十五、溝: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9條,具有地標意義的公共設施屬性名稱應使用以下譯寫方式: 1. 政府:Hall。 2. 公所、事務所:Office。 3. 橋:Bridge。 4. 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5. 教堂:Church。 6. 祠:Shrine。 7. 機場:Airport。 8. 港:Port。 9. 水庫:Reservoir。 10. 車站:Station。 11. 停車場:Parking Lot。 12. 醫院:Hospital。 13. 公園:Park。 14. 圳:Canal。 15. 溝:Ditch。 16. 池、塘、埤、陂:Pond。 這些譯寫方式可作為將具有地標意義的公共設施屬性名稱翻譯的參考。例如,如果有一個名為「公園」的公共設施,應使用英文翻譯為"Park"。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9 條規定:「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