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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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 十、車站:Station 。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 十五、溝: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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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9條,具有地標意義的公共設施屬性名稱應使用以下譯寫方式: 1. 政府:Hall。 2. 公所、事務所:Office。 3. 橋:Bridge。 4. 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5. 教堂:Church。 6. 祠:Shrine。 7. 機場:Airport。 8. 港:Port。 9. 水庫:Reservoir。 10. 車站:Station。 11. 停車場:Parking Lot。 12. 醫院:Hospital。 13. 公園:Park。 14. 圳:Canal。 15. 溝:Ditch。 16. 池、塘、埤、陂:Pond。 這些譯寫方式可作為將具有地標意義的公共設施屬性名稱翻譯的參考。例如,如果有一個名為「公園」的公共設施,應使用英文翻譯為"P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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