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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異動日期:98 年 11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1.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2.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3.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4.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 七、鄰:Neighborhood。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 二、盆地:Basin 。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 五、列嶼:Archipelago 。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 十三、湖、潭:Lake。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 或縮寫為 Blvd.。 二、路:Road 或縮寫為 Rd.。 三、街:Street 或縮寫為 St.。 四、巷:Lane 或縮寫為 Ln.。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 十、車站:Station 。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 十五、溝: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