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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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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2. 2.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3. 3.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4. 4.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2條的規定是以音譯為原則進行標準地名的譯寫。如果標準地名中含有屬性名稱,則該屬性名稱要採用英文意譯的方式進行譯寫。然而,如果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上被視為一個專有名稱,則仍要採用音譯方式進行譯寫。屬性名稱在此指的是描述標準地名性質的名稱。 關於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2條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內政部所公布的《臺灣地區行政區劃全名中譯定名規則(108.06.19發佈)》。根據這份文件,如臺灣地區行政區劃名稱中包含屬性名稱,例如「縣」、「市」、「鄉」、「鎮」、「市」等,這些屬性名稱會以英文意譯方式進行譯寫。舉例來說,「台北市」會翻譯成「Taipei City」、「新竹縣」會翻譯成「Hsinchu County」、「基隆市」會翻譯成「Keelung City」等等。如果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作為一個專有名稱,則仍會使用音譯方式進行譯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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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2 條規定:「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屬性名稱與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