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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2.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3.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4.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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