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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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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3條規定,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的部分應採用英文意譯方式進行譯寫。例如,標準地名中的「北、東、南、西」等詞彙應翻譯成英文中的「North、East、South、West」。另外,如果標準地名中具有代碼或序數的部分,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進行譯寫。例如,標準地名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等序數詞應直接使用阿拉伯數字「1、2、3」進行翻譯。 參考資料:《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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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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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3 條規定:「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