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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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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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3條規定,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的部分應採用英文意譯方式進行譯寫。例如,標準地名中的「北、東、南、西」等詞彙應翻譯成英文中的「North、East、South、West」。另外,如果標準地名中具有代碼或序數的部分,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進行譯寫。例如,標準地名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等序數詞應直接使用阿拉伯數字「1、2、3」進行翻譯。 參考資料:《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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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