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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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