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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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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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5 條規定,標準地名的譯寫應採用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非遇到以下情況,各個單字間才可以以連續不間斷的方式書寫: 1. 非首字的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是 a、o、e 時,與前一個單字之間應以隔音符號「’」連接。 2. 採音譯和意譯有不同方式進行譯寫時,各個單字之間應以空格相隔。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內政部標準地名翻譯委員會關於標準地名譯寫準則》中的條文內容,《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 5 條》的規定和解釋如上所述。此外,根據相關資料指出,譯寫國內地名之規則,是針對地名從中文轉譯為英文的方式進行規範,以確保地名的正確翻譯,進而避免混淆和誤解。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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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