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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