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
│││肆、沒收部分│示「買賣合約書」、「客戶訂單│示「買賣合約書」、「客戶訂單│││、(三)【見│」等私文書之前所偽造「順天建│」等私文書之前所偽造「順天建│││原判決書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
│││肆、沒收部分│示「買賣合約書」、「客戶訂單│示「買賣合約書」、「客戶訂單│││、(三)【見│」等私文書之前所偽造「順天建│」等私文書之前所偽造「順天建│││原判決書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
│││肆、沒收部分│示「買賣合約書」、「客戶訂單│示「買賣合約書」、「客戶訂單│││、(三)【見│」等私文書之前所偽造「順天建│」等私文書之前所偽造「順天建│││原判決書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
│「拾貳之一之(三)第5、6行」│├─┼────────────┼────────────┼─────────────┤││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原判決書第55頁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72號判決
│├─────────────┼─────────────┤│判決書第24頁第15行:│判決書第24頁第15行:││被告鍾烈信必然知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56號判決
47號為同案判決書附表二所示各罪,編號48至159號為同案判決書附表三所示各罪,亦即為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等罪之宣告刑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
│「拾貳之一之㈢第5、6行」│├─┼────────────┼────────────┼─────────────┤││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原判決書第1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
│「拾貳之一之㈢第5、6行」│├─┼────────────┼────────────┼─────────────┤││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原判決書第1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
│「拾貳之一之㈢第5、6行」│├─┼────────────┼────────────┼─────────────┤││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吳俊宏、吳仕輝、吳銘傳於│原判決書第123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一一二號判決
故系爭離婚判決書需經海基會驗證,始得推定為真正。是抗告人既未提出系爭離婚判決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自難推定系爭離婚判決書為真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七三號判決
,但並無正當之理由,足認其可於該日拒收或不能「簽收」該判決書,揆之上述理由,應認該承辦檢察官客觀上於該日已可收受該應受送達之判決書,從而該交付判決書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即應為合法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9號判決
因當時建設局規定遊藝場負責人如有因賭博罪被判刑,必須檢附該案判決書,然因業者都沒有留存判決書,伊為了代辦起見,向張火基提及此事,判決書係張火基交付的,何時交付伊已經忘記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0號判決
「簽收」表示已收受送達,但並無正當之理由,足認其不能於同日或其後為「簽收」表示已收受該判決書之送達,揆之上述理由,應認該承辦檢察官客觀上於該日已可收受該應受送達之判決書,進而認該交付判決書之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