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73號刑事判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七、本件經檢察官劉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95號刑事判決
,本案前已多次持萬用錀匙對選物販賣機或商行倉庫,或為竊盜、或更改設定而妨害電腦使用而為詐欺取財犯行,以變賣公仔獲利,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列印本可佐,足徵其明知不得非法侵害他人財產,猶實行本案竊盜犯行甚明,明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基本尊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七、本件經檢察官楊思恬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困難)輕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已多度因隨意牽走他人腳踏車涉竊盜案件,屢經檢察署給予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法院判處罰金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書列印本可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08號刑事判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七、本案經檢察官謝仁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5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